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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清新安镇顺盛饲料经营部与杨勤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新安镇顺盛饲料经营部,杨勤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德清新安镇顺盛饲料经营部,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孙家桥村北公埭组。法定代表人曹法根。被执行人杨勤福,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德清新安镇顺盛饲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杨勤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80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勤福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但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杨勤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08014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