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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梁礼强、赵伟忠、杭州市极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礼强,赵伟忠,杭州市极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俞校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礼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忠,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审被告:杭州市极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20437447。法定代表人:俞焕庆,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俞校康,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梁礼强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3491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礼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户籍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此,缙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7)浙1122民初349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设备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违约及解决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在签订地法院诉讼。本案买卖合同签订地为缙云县,即约定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住所地的缙云县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住所地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有约定的按约定,缙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