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溪县圊颐物业有限公司与邬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溪县圊颐物业有限公司,邬云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169号原告:金溪县圊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园湖北路雅翔园3栋1层22号。法定代表人:黄信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坚,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邬云飞,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原告金溪县圊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邬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义务。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溪县圊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