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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凯与被申请人程一峰、李廷洲、樊相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凯,程一峰,李廷洲,樊相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883号申请人:丁凯,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申请人:程一峰,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申请人:李廷洲,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申请人:樊相民,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人。申请人丁凯与被申请人程一峰、李廷洲、樊相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一峰、李廷洲、樊相民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丁凯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一峰、李廷洲、樊相民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