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李志成、刘庆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李志成,刘庆飞,李卫增,陈俊香,李志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54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海亮,该社职工。被告李志成,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庆飞,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卫增,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陈俊香,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志云,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诉被告李志成、刘庆飞、李卫增、陈俊香、李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