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郭刚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郭刚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2543号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法定代表人:黄立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艳,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刚平,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刚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林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