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何代荣、李泽菊、汪建平、胡桂梅、唐宗英、廖进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汪建平,胡桂梅,何代荣,李泽菊,唐宗英,廖进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8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张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军,系该行南坝支行行长。被告:汪建平,男,生于1980年6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胡桂梅,系被告汪建平配偶,女,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何代荣,系被告汪建平联保成员,男,生于1953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泽菊,系被告何代荣配偶,女,生于1953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唐宗英,系被告汪建平联保成员,女,生于1964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廖进太,系被告唐宗英配偶,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何代荣、李泽菊、汪建平、胡桂梅、唐宗英、廖进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在7日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在法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正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星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