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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怀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怀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2381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玉梅,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怀福,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怀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怀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晓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