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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林敏与陈保中、赵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敏,陈保中,赵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敏,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陈保中,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赵晖,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林敏与被告陈保中、赵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保中、赵晖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敏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8日为263200元,之后的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5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保中、赵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被执行人陈保中、赵晖有共有的位于湖北省黄冈市××东门路××小区房产一间(所有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湖北省××黄州区,故本院依法委托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保中、赵晖的财产在湖北省××黄州区,本案已委托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6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