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郝艾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艾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艾玲,曾用名“郝爱玲”,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寿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居民,住榆次区。1999年7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08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虢龚,系山西国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艾玲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艾玲及其辩护人王虢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被告人郝艾玲通过打麻将结识了被害人李某1,之后郝艾玲租住了李某1在东盛花园的房屋。1、2015年的一天,郝艾玲谎称自己做黄金生意,可以投资挣钱,每份黄金100克,每份18000元,每份一个月可以分得2000-2500元的红利。李某1于2015年10月9日便尝试着给了郝艾玲18000元,向其购买了一份。为取得李某1的信任,在交款后的第二天,郝艾玲便返还了李某12500元,称是当月红利。2、李某1于11月12日又向郝艾玲交付了36000元,为其女儿和女儿同事共购买了两份。没过几天郝艾玲返还了连同第一次在内的三份红利,每份2400元。3、2016年初,郝艾玲给李某1打电话称如果每人再购买一份的话,每人就能在五一和十一期间分得两个50000元的红包,李某1听后于2016年1月13日的时候,再次给了郝艾玲36000元,为其和其女共购买了两份。在此之后,郝艾玲便停止对李某1发放红利,称过年期间黄金盘被封,无法交易,故不能发放红利。4、2016年3月份,郝艾玲找到李某1称如果现在给她8000元,两个月后能给李某125克黄金,同时8000元会一同还给李某1,郝艾玲便以此为由向李某1骗取8000元。两个月后,郝艾玲没有兑现承诺,李某1便多次催要,最后郝艾玲向李某1支付了15克黄金,但并未还款。5、2016年4月份,郝艾玲找到李某1称之前每人购买两份黄金,每人就能在五一和十一分得两个50000元的红包,现在已经兑现不了,只能发放一个。同时郝艾玲称如果还想要两个红包,就必须现在再缴纳25000元。因李某1当时并没有钱,郝艾玲便称会为其优惠,加上次未退还的8000元,这次只需缴纳14000元,郝艾玲最终以此为由向李某1诈骗了14000元。6、2016年5月份后,李某1多次找郝艾玲索要钱财,但郝艾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称其在做黄金生意时欠了税款,黄金盘被冻结,无法支取。同时郝艾玲称自己现在开始做卖车的生意,能以低价购买到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一半,同时还负责三年的保险费用。当时李某1女儿的同事正想买车,听此消息后,便通过转账的方式往郝艾玲的账户内转了80000元。郝艾玲以此为由向李某1诈骗了80000元。7、在对李某1成功实施诈骗后,郝艾玲再次对李某1说,如果再给她6000元的话,就会给李某1一辆相对便宜的车。郝艾玲便以此为由向李某1诈骗6000元,同时让李某1将6000元转到了户名为杨某的卡上。被告人郝艾玲先后七次通过各种诈骗方式对被害人李某1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98000元,交付给被害人李某1黄金15克,经鉴定,黄金价值共计4665元,返还红利9700元。(二)被告人郝艾玲通过同样做黄金生意为由的方式对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府新路经营一家无糖食品店的被害人张某1诈骗39000元,交付给张某120克黄金,经鉴定,黄金价值共计6220元。对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府新路一家无糖食品店的租客被害人郭某诈骗18500元,交付给受害人郭某、郑咪咪13克黄金,经鉴定,黄金价值共计4043元。对居住于榆次区南苑小区52-1-301户的被害人李某2诈骗3650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南苑小区6-2-602户的被害人温某诈骗900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范家堡近城E区21号楼1单元604户的被害人胡某诈骗712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通鑫驾校院里面中单元2楼201户的被害人范某1500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东顺城街38号5-2-202户的被害人杨某诈骗3300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电务处小区的被害人郗某诈骗430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站北街铁路宿舍3号楼1单元202户的被害人李某3诈骗41000元,交付给李某380克黄金,经鉴定,黄金价值共计2488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张庆乡张庆村的被害人周某诈骗14300元,交付给周某、程琳黄金25克,经鉴定,黄金价值共计7775元。以上诈骗总计:217720元,交付黄金价值42918元。(三)2014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郝艾玲通过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同乡张某2,此后郝艾玲便通过各种理由对张某2实施诈骗。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郝艾玲找到张某2后,谎称其做油生意,如果投资入股25000元,到年底就可以挣20000元,连本带利一共能得45000元。张某2称没有那么多钱,随即郝艾玲称张某2可以出资15000元,剩余的10000元由郝艾玲出资,挣到钱后全部归张某2所有,张某2听后便交付了郝艾玲15000元,郝艾玲以此为由向张某2诈骗了15000元。2、2014立期间,张某2询问郝艾玲是否能为其儿子办理工作,郝艾玲谎称其能办理到铁路系统工作,但需要花费20000元,郝艾玲以此为由向张某2诈骗20000元。3、此后,郝艾玲又以办理工作需要好处费打点关系为由向张某2诈骗30000元。4、此后,郝艾玲又以办理工作需要请客吃饭为由向张某2诈骗5000元。5、此后,郝艾玲找到张某2后,谎称工作手续已经办理差不多了,但是得补交养老保险、公积金,郝艾玲以此为由向张某2诈骗了60000元。6、2015年后,郝艾玲以铁路工作需要补交取暖费为由向张某2诈骗3500元,后郝艾玲为张某2缴纳了2015年的取暖费1501元。7、2016年10月份,郝艾玲称需要交500元的工作衣费用,郝艾玲便以此为由向张某2诈骗500元。被告人郝艾玲先后七次通过投资油、办理工作为由对被害人张某2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34000元,被告人郝艾玲为张某2缴纳了2015年的取暖费1501元,综上,诈骗金额共计132499元。综上,被告人郝艾玲诈骗金额共计49093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郝艾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郝艾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选择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郝艾玲系间接故意犯。2、被告人郝艾玲应认定自首。3、被告人郝艾玲当庭选择认罪。要求对被告人郝艾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被告人郝艾玲通过打麻将结识了被害人李某1,之后郝艾玲租住了李某1在东盛花园的房屋。1、2015年的一天,郝艾玲谎称自己做黄金生意,可以投资挣钱,每份黄金100克,每份18000元,每份一个月可以分得2000-2500元的红利。李某1于2015年10月9日便尝试着给了郝艾玲18000元,向其购买了一份。为取得李某1的信任,在交款后的第二天,郝艾玲便返还了李某12500元,称是当月红利。2、李某1于11月12日又向郝艾玲交付了36000元,为其女儿和女儿同事共购买了两份。没过几天郝艾玲返还了连同第一次在内的三份红利,每份2400元。3、2016年初,郝艾玲给李某1打电话称如果每人再购买一份的话,每人就能在五一和十一期间分得两个50000元的红包,李某1听后于2016年1月13日的时候,再次给了郝艾玲36000元,为其和其女共购买了两份。在此之后,郝艾玲便停止对李某1发放红利,称过年期间黄金盘被封,无法交易,故不能发放红利。4、2016年3月份,郝艾玲找到李某1称如果现在给她8000元,两个月后能给李某125克黄金,同时8000元会一同还给李某1,郝艾玲便以此为由向李某1骗取8000元。两个月后,郝艾玲没有兑现承诺,李某1便多次催要,最后郝艾玲向李某1支付了15克黄金,但并未还款。5、2016年4月份,郝艾玲找到李某1称之前每人购买两份黄金,每人就能在五一和十一分得两个50000元的红包,现在已经兑现不了,只能发放一个。同时郝艾玲称如果还想要两个红包,就必须现在再缴纳25000元。因李某1当时并没有钱,郝艾玲便称会为其优惠,加上次未退还的8000元,这次只需缴纳14000元,郝艾玲最终以此为由向李某1诈骗了14000元。6、2016年5月份后,李某1多次找郝艾玲索要钱财,但郝艾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称其在做黄金生意时欠了税款,黄金盘被冻结,无法支取。同时郝艾玲称自己现在开始做卖车的生意,能以低价购买到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一半,同时还负责三年的保险费用。当时李某1女儿的同事正想买车,听此消息后,便通过转账的方式往郝艾玲的账户内转了80000元。郝艾玲以此为由向李某1诈骗了80000元。7、在对李某1成功实施诈骗后,郝艾玲再次对李某1说,如果再给她6000元的话,就会给李某1一辆相对便宜的车。郝艾玲便以此为由向李某1诈骗6000元,同时让李某1将6000元转到了户名为杨某的卡上。被告人郝艾玲先后七次通过各种诈骗方式对被害人李某1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98000元,交付给被害人李某1黄金15克,经鉴定,黄金价值共计4665元,返还红利9700元。(二)被告人郝艾玲通过同样做黄金生意为由的方式对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府新路经营一家无糖食品店的被害人张某1诈骗39000元,交付给张某120克黄金,经鉴定,黄金价值共计6220元。对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府新路一家无糖食品店的租客被害人郭某诈骗18500元,交付给受害人郭某、郑咪咪13克黄金,经鉴定,黄金价值共计4043元。对居住于榆次区南苑小区52-1-301户的被害人李某2诈骗3650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南苑小区6-2-602户的被害人温某诈骗900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范家堡近城E区21号楼1单元604户的被害人胡某诈骗712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通鑫驾校院里面中单元2楼201户的被害人范某1500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东顺城街38号5-2-202户的被害人杨某诈骗3300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电务处小区的被害人郗某诈骗430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站北街铁路宿舍3号楼1单元202户的被害人李某3诈骗41000元,交付给李某380克黄金,经鉴定,黄金价值共计24880元。对居住于榆次区张庆乡张庆村的被害人周某诈骗14300元,交付给周某、程琳黄金25克,经鉴定,黄金价值共计7775元。以上诈骗总计:217720元,交付黄金价值42918元。(三)2014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郝艾玲通过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同乡张某2,此后郝艾玲便通过各种理由对张某2实施诈骗。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郝艾玲找到张某2后,谎称其做油生意,如果投资入股25000元,到年底就可以挣20000元,连本带利一共能得45000元。张某2称没有那么多钱,随即郝艾玲称张某2可以出资15000元,剩余的10000元由郝艾玲出资,挣到钱后全部归张某2所有,张某2听后便交付了郝艾玲15000元,郝艾玲以此为由向张某2诈骗了15000元。2、2014立期间,张某2询问郝艾玲是否能为其儿子办理工作,郝艾玲谎称其能办理到铁路系统工作,但需要花费20000元,郝艾玲以此为由向张某2诈骗20000元。3、此后,郝艾玲又以办理工作需要好处费打点关系为由向张某2诈骗30000元。4、此后,郝艾玲又以办理工作需要请客吃饭为由向张某2诈骗5000元。5、此后,郝艾玲找到张某2后,谎称工作手续已经办理差不多了,但是得补交养老保险、公积金,郝艾玲以此为由向张某2诈骗了60000元。6、2015年后,郝艾玲以铁路工作需要补交取暖费为由向张某2诈骗3500元,后郝艾玲为张某2缴纳了2015年的取暖费1501元。7、2016年10月份,郝艾玲称需要交500元的工作衣费用,郝艾玲便以此为由向张某2诈骗500元。被告人郝艾玲先后七次通过投资油、办理工作为由对被害人张某2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34000元,被告人郝艾玲为张某2缴纳了2015年的取暖费1501元,综上,诈骗金额共计132499元。综上,被告人郝艾玲诈骗金额共计49093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报警人李某2,报警内容为,东胜花园5-2-102户对方答应给其买黄金,报警人给其36000元后发现被骗,双方在一起。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1月18日10时许,该所接110指令称:有人发现自己被骗,现在和骗子在该辖区东胜花园5号楼2单元102室,接到报警后该所立即赶往东胜花园小区,进入室内发现现场有6-7名女性聚集,均称被一名叫郝艾玲的妇女以低价购买黄金为由骗走其现金。该所出警民警对报案人初步了解后,认为此事可能涉及刑事案件,随即将郝艾玲及报案人一起带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并于当日以涉嫌诈骗将郝艾玲刑事拘留。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字(2017)第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1、千足金15克×311元/克=4665元。2、千足金20克×311元/克=6220元。3、千足金13克×311元/克=4043元。4、千足金80克×311元/克=24880元。5、千足金25克×311元/克=7775元。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日作出(1999)寿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郝艾玲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郝艾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素兰人民币三十二万三千元。山西省女子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郝艾玲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4日释放。被告人郝艾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身份情况一致。被害人李某1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郝艾玲租了该的房子后,在一次闲聊中,郝艾玲跟该说现在和她的一个同学一起做黄金生意,每份是100克黄金,每份1800元,每份一个月最少2000元的红利,多的话是2500元,2015年10月9日给了郝艾玲18000元,向她购买了1份。第二天,郝艾玲给了该2500元,说这时红利。2015年11月12日,该女儿给了该36000元,该向郝艾玲购买2份。过了几天,郝艾玲给了该3份红利,每份2400元。2016年初,郝艾玲给该打电话如果每人在购买一份黄金的话,每人就能在五一和十一的时候分得50000元的红包,2016年1月13日的时候,该和女儿再次给了郝艾玲36000元,购买了2份黄金就再也没给过红利。该多次问郝艾玲,她说过年期间,黄金封盘了,不能交易。2016年3月份,该多次问郝艾玲是否能拿红利,她说黄金还没有解封,郝艾玲找到该说现在给她8000元,两个月之后能给该25克黄金,并且将8000元一同还给该,于是该在桥西街的家里给了郝艾玲8000元,两个月后,郝艾玲给了该15克黄金,8000元未退给该。2016年4月份,郝艾玲找到该说每人购买2份黄金,就能在五一和十一分得两个50000元的红包,兑现不了,只能给一个。如果想要两个红包,必须再缴纳25000元,该说之前购买黄金的8000元还没有退还,于是郝艾玲说之前的8000元顶到了里面,并且还能给该优惠,该给了她14000元,她说给该2个红包,也没有给。2016年5月份,该多次向郝艾玲索要钱财,她说大盘被冻结了,现在开始做卖车和买房的的生意了,只要参与炒黄金的客户通过她卖车,可以比市场低一半的价格,花80000元可以买到150000元的汽车,当时该女儿的同事想买车,就通过银行转账付给郝艾玲80000元。郝艾玲又说再给她6000元就会给该一辆相对便宜的车,该给郝艾玲账号打了6000元,后来就再没有消息了。核算下来被骗198000元,郝艾玲给该写的198000的欠条。被害人张某1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0日下午,郝艾玲去该店里说,让该投资一点黄金,说150元1克,可以给该卖到240元1克。中间的利润都是该的,晚上的时候该给了郝艾玲15000元,到了25号,郝艾玲去了该店里说太原家要的300克黄金,该又给了她21000元。26号的时候,郝艾玲再次来到店里说太原家又改成500克黄金了,又给了郝艾玲14000元。总共给了50000元。期间郝艾玲刷信用卡还过该11000元,郝艾玲给该写的50000元的欠条。被害人郭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份郝艾玲经常去张某1的无糖食品店,该的花儿工作室在二楼,郝艾玲向该和该的朋友有没有需要黄金,过了几天,该有一个叫郑咪咪的朋友需要黄金,该就告诉郝艾玲。10月18日郑咪咪用微信给该转账2860元,该给郝艾玲转账2340元。10月21日上午郝艾玲领上该和郑咪咪的老公在君豪洁珲珠宝柜台拿走12.97克金戒指一枚,该就相信郝艾玲了,后该于10月20日给了郝艾玲9000元购买了50克黄金,10月26日给了郝艾玲9500晕购买100克黄金,总计18500元。被害人李某2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0日下午,郝艾玲在店里和该说她这里可以买到低价黄金200元1克,说了一下午,该就相信了她。该总共投资了200克黄金,付郝艾玲现金36500元,11月9日,郝艾玲带着该去洁珲珠宝选黄金,选完后该问她什么时间提货,她说双十一就可以,后来她就一直也没有联系提货,该就要求她退钱,她以种种理由推脱,郝艾玲给王立栋写的36500元的借条。被害人温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0日该在店里,该朋友的亲戚说在郝艾玲那里可以买到低价的黄金,过了一会郝艾玲也去了店里,郝艾玲说她那里卖低价黄金,210元1克,该就买了32克,给了她6000元,欠720元。过了几天,该一直问她什么时候取货,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她说银行的一直签不了字,说该30克的黄金银行不签字,让该再投资20克,说50克才给出票,该就又投资20克给了她,后该给她打电话也不接,郝艾玲给该写的收条一张,金额9000元,洁珲珠宝预订单一份。被害人胡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该是通过郭某认识的郝艾玲,在和她聊天时郝艾玲说她在做黄金期货,可以买到黄金每克160元,2016年11月2日给了郝艾玲6400元,购买40克黄金。11月6日,郝艾玲说必须一次性购买50克金店才给出货,该有点不相信她,就和她讨价,她说再给她720元,她给10克黄金,就这样分两次她拿走7120元。后来该多次问她要黄金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该知道被骗了。11月18日把郝艾玲堵在家里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郝艾玲给写的收条一张,金额7120元,洁珲珠宝预订单一份。被害人范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该在新华街早市碰到郝艾玲,她说她养黄金,让该投资25000元,是100克黄金,每个月该可以挣到2500元。3月16日该就给了郝艾玲25000元作为黄金投资的钱,并给该打了一个借条,当时给了该一个月的3000元,到了4、5月份郝艾玲没有给该每个月的2500元,该就问她怎么回事,她说过几天,一直拖到6月份,给了该5000元,该就要求郝艾玲退还该投资25000元,她以各种理由忽悠该,一直推脱还钱,到了11月份该姑娘也多次要郝艾玲退还钱,她说没钱,到了11月份她给姑娘打了2000元,剩下的钱到现在也没有结果。被害人杨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份,该在郝艾玲租住的房子内打麻将,她说她炒黄金已经很长时间,就说5月份有炒黄金发红包的活动,一份18000元100克黄金,到了5月1号到5号之间就给发5万元的红包,连本金和红包共104000元。之后要是不退还本金的话,以每个月给该7000元的利息,该就给她打了3份炒黄金的钱,共计54000元,到了5月份红包没兑现,该就问她追要,她总是推脱,后多次追要她分了3次给了该21000元。该给郝艾玲汇款收据一张,金额54000元,郝艾玲给该写的借条一张,金额为100000元,老凤祥珠宝保证单一份,潔珲珠宝预订单一份。被害人郗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份,郝艾玲和该说,她自己跟老板贩黄金了,让该入点股,完了给该分红,该说没钱,她说一两万也行,该就相信了她,给了她15000元,她说每个月2000元的分红,给了她钱后姑娘要出院就找郝艾玲要钱,她当时说没钱,接着该逼着问她要,她就给了4000元。后她说她的资金冻结了,让该去银行办张卡,办卡需要300元,该就给了她300元,该被郝艾玲总共骗了15300元,后郝艾玲偿还了该11000元。被害人李某3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5年该通过黑立虎认识郝艾玲,12月份该在黑立虎家给了郝艾玲15000元,郝艾玲答应给该购买100克黄金,一个月后,她没有给该黄金,该多次催要,2016年2月份郝艾玲给了该80克黄金,过段时间在给该40克。3月25日,郝艾玲告该再给她18000元,连同上次的40克一共给该100克黄金,该在黑立虎家给她18000元,一个月后她没有兑现,该联系她,她说黄金价格现在涨价了,那100克黄金暂时给不了,同时说再给她39000元,她很快卖给该300克黄金,连上次欠该的100克共计400克,在4月底在黑立虎家给了郝艾玲18000元,她一直没有给黄金,该多次电话联系,她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8月18日郝艾玲来到该家,说炒黄金现在被套,她说她开了公司,可以用黄金期货里的钱套现买车或者买房,该觉得钱怕打了水漂了,就提出买房,她说给她3000元作为办理购房的手续费,该就给了她3000元。并且让她给该打了两张条,一张是该付买房子的首付一共18万,另一张是借该现金53000元,后该多次问她要钱,才知道她被拘留,该知道上当了,就来公安机关报案。该一共给了郝艾玲54000元。10月16日郝艾玲给了该13000元。被害人周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该在榆和社区工作,郝艾玲居住的东华苑小区,后就认识了,郝艾玲多次说她可以买到便宜的黄金,正好该朋友程某结婚需买黄金,该将郝艾玲介绍给程某,二人在7月份的一天见面,程某说买60克黄金,并按每克200元的价格给郝艾玲10700元,该给补了1300元,郝艾玲说一个月后拿,但到期后一直没有消息。到了8至9月份,郝艾玲带着程某在百货大楼洁珲珠宝取走25克黄金,剩下的35克黄金程某也不要了,问郝艾玲要剩下的钱,但她一直不给,该退给程某5000元。在程某交钱买黄金后,该有一个朋友通过该向郝艾玲订了100克黄金,每克180克,郝艾玲提出先支付10000元,该朋友不想出这个钱,而郝艾玲一直催该,该就通过支付宝给她转了10000元,后来就没有消息了。该一共被郝艾玲骗了14300元。被害人程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份,该和周某谈起准备结婚的事,周说需要黄金,她认识一个叫郝姐的女子,能低价买到黄金,每克200元左右,周帮该联系了郝姐后,郝让去百货大楼潔珲珠宝看,看好后给郝打电话,该选了几件黄金饰品后,交了200元定金,拿了一张预订单,当天下午该和郝姐约定在同事单位见面。于是该将预订单给了郝姐,并以每克200元的价格给了郝10700元现金,钱还差些,周某替该掏了1000元左右,郝让该一个月后拿,一个月后,该联系郝姐,她领该到百货大楼洁珲珠宝店拿了24克左右黄金,该问郝剩下的钱怎么办,她说过些天后给退回来,过了10多天,该再次联系郝姐,要剩下的钱,郝让去周某那拿,该问周拿回五千多元。被害人张某2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份,该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同乡郝爱玲,认识后郝艾玲就让该从她那里入股,只是说弄油了,郝艾玲说让该入25000元,到年底该可以挣20000元,连本带利一共能得45000元,该说没有那么多钱,该就15000元,郝艾玲说10000元她出,该就把15000元给了郝艾玲,该和郝艾玲聊天过程中问她是否有能力给该儿子找一个好点的工作,她说给该问问其他企业,过了几天郝艾玲到该家说“她在铁路上可以给该儿子找上工作”,必须给铁路上占用指标的那个人20000元好处费,还说该儿子没有相关的铁路资质,没有铁路文凭,也需要花点钱,该和她说总共需要多少钱,她说大约需要五六万,该说没有那么多钱,只有30000元,该说把前段时间该入股的钱加进去差不多了,她说可以的,然后她又从该这里拿走30000元,过了没多长时间,她说从该的钱里拿了5000元请铁路的人吃了饭,让该把5000元补齐,该又给了5000元。又过了段时间,郝艾玲说工作手续办的差不多了,让该补交养老保险,公积金,该又给了郝艾玲60000元,到了2015年,该多次问她工作办的怎么样了,一直没有动静,郝艾玲说让该再补交2015年的取暖费,该问她多少钱,她说3500元,该就给她3500元,当时郝艾玲交了1501元。到了2016年,该问郝艾玲工作的事情怎么样,她又对该说让该交工作衣的钱,又问该要了500元。该一共被郝艾玲骗取132500元。被告人郝艾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该和李某1是通过打麻将认识的,后该又租了她的房子,慢慢熟悉起来,在2015年10月份的时候,该和李某1一次闲聊中该告诉她该是做黄金生意的,每份100克,每份18000元,每份一个月可以分得红利2000元-2500元,没几天,李某1给了该18000元,该返还李某12500元,告诉她是红利,在李某1相信该之后,在11月份,李某1又向该交付了36000元,没过几天,该给李某1返了2400元。2016年初,该给李某1打电话如果每人再购买一份黄金的话,每人能在五一和十一的时候分得两个50000元的红包,李某1给了该36000元。2016年3月份,该找到李某1说如果她能给该8000元,两个月后该能给她25克黄金,并且8000元还给她,于是李某1给了该8000元,后来李某1一直向该催要,该在8月份,在洁珲珠宝店买了15克黄金给了李某1,但是8000元没有给她。2016年4月份,该找到李某1说每人购买2份黄金,每人能在五一和十一分得两个50000元的红包,于是李某1给了该14000元。2016年5月份,李某1多次问该索要红利、红包,该跟她说黄金一直被封着取不出来,但是能以低价买到汽车,李某1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该80000元,之后该又跟李某1说再给6000元,就能该她一辆便宜的汽车,该让李某1直接将6000元转到杨某的账上,该一共骗取李某1共计198000元,其返还红利9700元,黄金15克。该认识经营无糖食品的张某1后,以低价购买黄金和参与黄金炒作为借口,向他骗了39000元,该又通过张某1认识了郭某、李某2、温某、胡某,以做黄金生意,低价购买黄金,对这几个人实施诈骗,骗取郭某18500元,李某236500元,温某9000元,胡某7120元。该在早市上认识的范某,以投资黄金为借口向她骗了15000元。该在榆次东盛华苑居住时认识了邻居杨某,以让她入股做黄金生意为借口,向他骗了33000元。后又认识了同在东盛小区居住的郗某,以做黄金投资为由,向其骗取4000元。该通过黑立虎认识了李某3,以购买低价黄金、办理购房为由骗取她41000元。该在小区门口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认识了周某,以低价购买黄金为由骗取周某和其朋友程琳现金12000元,该自己补贴差价后将从珠宝柜台高价买的25克黄金交给她们,然后又以黄金预定为借口骗取周某10000元,这些钱该偿还给杨某了。该和张某2认识后,以做油料生意,给他儿子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他134000元.该用这些钱偿还以前骗的钱外,还给张某2交了一年的取暖费1501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艾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4909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郝艾玲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艾玲当庭选择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艾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上述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郝艾玲退赔被害人李淑英人民币十八万三千六百三十五元,退赔被害人张会清人民币三万二千七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郭晓亚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七元,退赔被害人李文艳人民不人民币三万六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温丽仙人民币九千元,退赔被害人胡淑云人民币七千一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范爱珍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杨芳人民币三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郗书明人民币四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李月红人民币一万六千一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周慧敏人民币六千五百二十五元,退赔被害人张艾梅人民币十三万二千四百九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柴富恒审 判 员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