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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科创新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林海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科创新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林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84号申请执行人:中科创新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海宏,女,生于1971年8月12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海宏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海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海宏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修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