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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周华伟与戴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伟,戴祥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394号原告:周华伟,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戴祥才,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华伟与被告戴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华伟撤诉处理。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艳 秀书记员 林 久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