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明志与刘德菊平运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志,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运华,刘德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835号之一原告:王明志,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5331939P。法定代表人:XX川,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美,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银,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57498J。法定代表人:李勇,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和,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运华,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德菊,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王明志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运华、刘德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刘德菊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明志负担。审 判 长 刘 彦人民陪审员 涂小英人民陪审员 周敦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