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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文余粮与文亮、陈艳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余粮,文亮,陈艳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619号原告:文余粮,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菊英(系原告妻子),女,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文亮,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陈艳媚,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原告文余粮与被告文亮、陈艳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余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余粮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文余粮负担。审 判 员  付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约晨书 记 员  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