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再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范敏、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范敏,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再5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敏,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二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张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豪,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贤,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范敏因与被申请人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6)川民申330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敏于2017年10月26日以已与被申请人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范敏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范敏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身裁定。审判长 何映江审判员 何 丛审判员 卢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