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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某、钟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95号申请人张某,女,1975年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业农,住赣县。被执行人钟某,男,1973年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业农,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钟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赣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廖 云 英审判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