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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浏阳市星彩广告装饰行与浏阳市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星彩广告装饰行,浏阳市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859号原告:浏阳市星彩广告装饰行,住所地:浏阳市集里金沙北路***号。经营者:何正,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市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金沙北路323号。法定代表人:罗金玲。原告浏阳市星彩广告装饰行与被告浏阳市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浏阳市星彩广告装饰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星彩广告装饰行撤回对被告浏阳市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星彩广告装饰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星彩广告装饰行负担。审 判 长  何志远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若雯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