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庆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394号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0号(龙扬大酒店二楼217室)。法定代表人:蒋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庆波,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庆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