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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欣与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欣,袁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3235号原告:武欣,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袁帅,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武欣与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武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武欣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