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欣与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欣,袁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3235号原告:武欣,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袁帅,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武欣与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武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武欣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