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浙江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生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法定代表人:袁文才。被执行人: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欣。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生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14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申请人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御香山3楼的6套商铺及御香山3号楼预售房3套房产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6140-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