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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异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国权与马伟锋、张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马新峰提出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峰,马国权,马伟锋,张付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异7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马新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国权,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伟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付菊,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国权与马伟锋、张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马新峰对执行郑州达康食品有限公司、康文四应付马伟锋的租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马新峰称,异议人于2014年6月10日与马伟锋、赵保峰、李富明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异议人以380万元价格购买了马伟锋、赵保峰、李富明所有的位于曲梁镇草岗村前街原出租给达康食品公司(康文四)中的全部资产,有交接清单及收到条;异议人取得上述财产实际所有权后,于2014年7月11日又与康文四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租期为五年,前三年每年租金为50万元,第四年租金为55万元,第五年租金为60万元,租赁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同时异议人于2015年6月20日与上述转让财产所占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马建成、马炎民、马俊超、马红涛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并支付了相关场地费用(从2015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收据),出租合同正在履行中。综上,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已实际取得上述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异议人又合法租赁给康文四,其收取租金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为此,请求执行法院撤销2017豫01**执2065号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权辩称,被执行人马伟锋涉嫌为逃避义务转移财产,异议人所谓的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资产协议不属实,根据法院调查笔录,资产承租人康文四称协议是2016年12月所签,而转让协议的时间是2014年7月份,异议人对资产转让协议的日期进行了倒签,属于虚假行为。另外笔录中康文四明确表示每年租金50万依惯例支付给马伟锋,今年剩余租金25万仍然会支付给马伟锋,从调查笔录可以看出马伟锋仍然是租赁协议的合格出租方,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被执行人马伟锋、张付菊未答辩。异议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马伟锋、赵保峰、李富明与马新峰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及交接清单收据;二、马新峰与康文四签订的租赁协议一份;三、马建成、马炎敏、马俊超、马红涛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出租合同一份及收到条12份。经查明,马国权与马伟锋、张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豫0183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伟锋、张付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国权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马伟锋、张付菊应按照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从2015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50元,保全费3845元,共计1429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马伟锋、张付菊均未履行其义务,马国权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向第三人郑州达康食品有限公司、康文四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停止付马伟锋租金,如支付将付给新密市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本案中,利害关系人马新峰对人民法院执行第三人郑州达康食品有限公司、康文四欠马伟锋到期租金有异议,实质是对郑州达康食品有限公司、康文四所租赁的资产权属有异议,该资产系地上建筑物,未登记的建筑物,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所有权。而异议人未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证据,异议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与法庭调查笔录有矛盾之处,故异议人异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第三人郑州达康食品有限公司、康文四租赁的资产享有所有权。综上,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马新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