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如娜与徐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如娜,徐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初5080号原告徐如娜,男,汉族���被告徐小军,男,汉族。原告徐如娜与被告徐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如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小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如娜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9日被告徐小军到原告徐如娜店里借现金1800元,随后原告微信转帐再借给被告徐小军200元,共计2000元,说好第二天还钱,但原告催要再三,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徐小军的答辩意见:原告诉称的2017年7月9日我借其现金1800元,其向我微信转帐200元均属实,我借原告共计2000元属实,因原告多次催帐致我经济损失10000元,故我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微信转帐记录,证明原告给被告借款2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9日被告徐小军从原告徐如娜处借款2000元,其中现金1800元,微信转帐借款2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记录一份及本院与被告徐小军谈话笔录一份。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出示并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仅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徐如娜与被告徐小军的民间借贷关系自原告徐如娜向被告徐小军提供2000元借款之日成立并生效,被告徐小军不依约向原告徐如娜按时归还借款本金的行���显属违约,因此,被告徐小军应当向原告徐如娜归还2000元借款,故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小军归还原告徐如娜借款本金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小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香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