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416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滦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振洪,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军,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利民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