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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上海楷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程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楷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程瑜,徐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楷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特西三路77号10幢4层409室,组织机构代码08209588-2.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瑜,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住上饶县,被执行人:徐宁,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上海楷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程瑜、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程瑜、徐宁应支付申请人上海楷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款541,673.4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368元,执行费7,816元。但被执行人徐宁、程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瑜、徐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楷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徐宁、程瑜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楷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维华审判员  徐志兴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