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穆华胜与郑晓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华胜,郑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穆华胜,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郑晓忠,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住大方县。本院在执行穆华胜与郑晓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1执3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兴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