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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穆华胜与郑晓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华胜,郑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穆华胜,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郑晓忠,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住大方县。本院在执行穆华胜与郑晓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1执3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兴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