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8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施俊、:谈萍萍与:张蔚、:张嵘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俊,谈萍萍,张蔚,张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8437号原告:施俊。原告:谈萍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蔚。被告:张嵘。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廉。原告施俊、谈萍萍诉被告张蔚、张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萍萍及原告施俊、谈萍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被告张蔚、张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俊、谈萍萍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张蔚、张嵘共同赔偿原告施俊、谈萍萍房屋物损的装修费人民币33,107元(以下币种同),鉴定费15,000元;2、判令被告张蔚、张嵘共同赔偿原告施俊、谈萍萍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物损78,000元(即价值68,000元钢琴一架、价值8,000元字画三幅、两盏吊灯1,000元、一只浴霸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奉贤区西渡镇闸园新村别墅102幢B居民,被告系奉贤区西渡镇闸园新村别墅102幢A居民。2016年5月,被告外出旅游,家中无人,6月1日早晨,原告起床后发现,家中积水,打电话给物业报修,同时向西渡派出所报警,得知系被告家中水管爆裂所致。目前原告居住的房屋天花板掉落、地板翘起、墙面剥落发霉,家具、电器等损失惨重。双方经多次协商未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涉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原告施俊、谈萍萍对其诉称提供了如下证据: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旨在证明原告系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闸园新村别墅102幢B座房屋所有人。2、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旨在证明被告系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闸园新村别墅102幢A座房屋所有人。3、上海市公安局接报警回执单,旨在证明2016年6月1日,因被告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全是水,原告不得不报警,请求民警协助,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西渡派出所接警后出警。4、照片一组及光盘一张,旨在证明被告家中漏水给原告家中造成损失现场的情况。5、人民调解协议书,旨在证明就被告家中水管阀门脱落造成漏水渗水至原告家中导致原告房屋等财产损失,奉贤区西渡街道闸园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曾经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6、收据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因被告家中漏水,导致原告钢琴损坏,该钢琴的价值68,000元。7、被告家中当月水费明细单,旨在证明2016年6月,被告家中大量漏水,导致水费明显高于其他月份。8、调查笔录7份及西渡物业公司保修反馈单,旨在证明2016年6月1日,原告家中发生漏水后,邻居、居委、派出所、物业公司等人均过来帮助维修,清理现场,同时亦查明由于被告水阀断裂,大量自来水喷涌而出,导致原告损失惨重。9、2016沪01**民初12544号民事裁定书,旨在证明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就本案起诉至奉贤法院,因在鉴定时间过长,原告暂行撤诉,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行诉讼。10、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修复费用估算书、鉴定费发票等,旨在证明经上海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房屋多出渗水造成墙面发霉、地板翘曲变形、门框变形等损坏,修复费用估算为33,107元、鉴定费发票一份,旨在证明鉴定费为15,000元。1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旨在证明双方主体资格。被告张蔚、张嵘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被告家房屋三楼卫生间进水三角阀坏了导致漏水,水渗到二楼、从二楼又渗到一楼。被告家人正好在外面旅游6天,2016年6月1日被告打电话给父亲张廉说家里漏水,家里电也没有了,不能居住。隔壁是其与原告房屋合墙邻居,原告房屋家里漏水从因与被告合墙中裂缝中渗入的。被告给对方房屋及装修物造成损失是存在的,但原告所称理由和请求物品很多不是漏水造成的。四个门框、墙、卫生间即使全部加进去也不到80个平方,原告讲的夸张了,把自己本来坏的东西也算了进去。对原告递交评估报告财产损失范围,有的是存在,被告应当承担的其会承担,但不清楚具体应承担多少。被告当庭未提出书面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2、3、5、7、9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光盘是空的,显示不出来。对证据6:被告称钢琴坏了不应该由其承担。对证据8:被告称当时水阀没有修,其认为帮原告修房子的苏某陈述的比较合理,其他都夸张。对证据10:其认为评估书中33,107元是所有的损坏的都评估进去的,有的不是漏水损坏的。庭审中原告未提供鉴定费发票,被告同意庭后由法院依法审核。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由证人王某某、蒋某某、苏某出庭作证陈述称,证人王某某与原告没有亲属关系,是因在小区边上买菜而认识原告。原、被告双方是隔壁邻居,被告房子漏水的事情是真实的,漏水渗到了原告的家里。当时进入原告家中时,原告房间二楼在漏水,看到原告家的地板被浸水而被弄坏了,也看到了原告家中有钢琴、字画、吊灯等物品受损。证人蒋某某和原、被告都是邻居,2016年6月1日,那天下雨了蒋某某穿着雨披,早晨去买菜时路过原告家,原告家里泡水了就去原告家中看,看到原告家中灯都掉下来了,楼上也漏水,钢琴被水淋了,是其帮助原告把钢琴搬出的。当时物业来了,把水阀关掉了,但是关掉了还在漏。后来知道被告家里也漏水了,是被告家里漏水渗透到原告家里了。蒋某某曾与原、被告沟通,大家都是邻居,希望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证人苏某和原告是朋友介绍认识的,是为原告家搞装修的,其并不不认识被告。原告大概是2007年春节开始装修,2016年6月1日原告打电话说水管漏水,原告以为是装修有问题,大概上午10点左右接到电话,当时漏水,大概像是中雨到大雨的情况。其把原告家里的水表拆掉了,但是还在漏水,后来就认为是隔壁漏水,就把隔壁水阀关掉,水量明显下降,后来就不漏水了。原告家里的卫生间都做过防水的。可以排除地漏的。当时装修时候把原告家卫生间缩小了,但是漏水是被告家里漏水而漏过来的。其不清楚原告家里有几幅画。经质证,对于三位证人的证言,原告对其陈述认为与客观事实相符;被告称证人的陈述主要的事实是对的,但是对卫生间的地漏、护栏当时装修不到位,而且对家中的画有没有受损无法证明。庭审中,原、被告对其双方属于邻居关系,房屋中间为合墙均无异议。原、被告对“2016年6月1日,原告家漏水是由于被告家隔墙渗漏,原因是被告三楼三角阀坏了,漏水从三楼至二楼一楼,渗透至原告家二楼一楼”的事实均无异议。另,关于对钢琴、字画等物损(即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因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目前正要委托鉴定,再根据鉴定报告及维修方案再作出处理,原告亦同意委托鉴定后另行起诉,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保留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的诉权。本院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并结合庭审调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对庭后原告补交的鉴定费发票,本院亦依法进行了审核,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以上证据,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属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及其家人外出旅游期间,因其三楼卫生间台盆三角阀损坏导致漏水,渗透至原告家中,至原告房屋漏水并造成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费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其他物损赔偿的请求,因未经鉴定及损失评估,保留原告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待重新鉴定并评估损失后再行处理。对于被告提出原告夸大损失范围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依据,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蔚、张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施俊、谈萍萍人民币33,107元;二、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计1,411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6,411元,由被告张蔚、张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