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6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建三与陈慧娜、叶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三,陈慧娜,叶显忠,叶冬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365号原告:叶建三,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慧娜,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叶显忠,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叶冬芬,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三与被告陈慧娜、叶显忠、叶冬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建三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代书记员 俞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