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传中、张敬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传中,张敬荣,韩德星,韩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316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被告:韩传中,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张敬荣,女,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韩德星,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韩辉,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传中、张敬荣、韩德星、韩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73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明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