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冠县恒润祥和热力有限公司与陈殿云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冠县恒润祥和热力有限公司,陈殿云,费继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恒润祥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法定代表人:张丙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殿云,男,l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原审被告:费继仁,男,l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上诉人冠县恒润祥和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殿云、原审被告费继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民初2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冠县恒润祥和热力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陈殿云、费继仁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殿云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殿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陈殿云跟随费继仁去冠县恒润祥和热力有限公司维修锅炉期间,于2016年10月19日17时20分左右,在锅炉中心筒工作时从高空坠落受伤。请求判令费继仁、冠县恒润祥和热力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费继仁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陈殿云选择向被告之一费继仁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冠县恒润祥和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