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臻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臻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8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XXX号XXX幢XXX区。法定代表人施永金。委托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臻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佟玉石,董事长。原告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臻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沪0106民初15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臻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臻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XXX号XXX楼XXX区XXX室系租赁,目前已不再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执行中,未查实被执行人上海臻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创造严格惩戒“老赖”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臻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永金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振球,申请执行人在现阶段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沪0106民初15519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臻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臻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