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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兰云与德州市胜佳工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兰云,德州市胜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319号原告:杜兰云,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德州市胜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卫,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杜兰云诉被告德州市胜佳工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德州市胜佳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先裁后审的原则,首先由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案首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原告杜兰云19**年3月12日出生,在被告公司入职时间是2015年4月,年龄已52岁,超过退休年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仲裁劳动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第15条“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原告已超过50周岁,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畴。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德州市天衢工业园(长庄乡西长村),发生纠纷管辖法院为德城区法院。因此德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州市胜佳工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起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会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