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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蒙永强与黄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永强,黄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604号原告:蒙永强,男,1951年1月9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儒山,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忠勇,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原告蒙永强诉被告黄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蒙永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蒙永强负担。审判长  陈红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宪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