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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被告石太厚、王培连、王逵、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滩支行,石太厚,王培连,王逵,袁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301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滩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主要负责人刘亚飞,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太厚,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王培连,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王逵,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袁艳,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被告石太厚、王培连、王逵、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云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