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险峰与苟雪峰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险峰,苟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775号申请执行人:张险峰,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苟雪峰,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巴中市。本院在执行张险峰申请执行苟雪峰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执行兑现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苟雪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苟雪峰尚欠申请执行人7500元,并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77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首彬审判员 殷建华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家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