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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甘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某,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318号申请人:甘某,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蓝某,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某与被申请人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蓝某在成都市拥有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蓝某与赵某共同所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产一套;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