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虎与被告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虎,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初3211号 原告:李天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绪军,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勤,男,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秀,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天虎与被告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天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李天虎负担。 审判员 王晓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