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晓恩与黎家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恩,黎家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4311号原告:王晓恩,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黎家欣,女,汉族,1995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恩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400元、评估费220元,共计1620元予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黎家欣辩称: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19时许,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黎家欣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南海区桂城平洲玉器街由玉器大楼方向往永安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海区平洲玉器街东村一路路口右转弯往平东村方向行驶时,黎家欣驾车在右转弯过程中超越同车道同方向前方由陈灼筠驾驶的粤Y×××××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家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灼筠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粤Y×××××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王晓恩。2017年8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书,认为该车因事故损失为1400元,原告提供同金额的发票。原告另支付估价费220元。诉讼中,被告黎家欣确认其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为其购买,该车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1.维修费1400元。2.估价费22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1620元。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黎家欣在其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应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家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20元予原告王晓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家欣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和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