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雷彬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彬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507号罪犯雷彬彬,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翠屏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彬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9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雷彬彬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彬彬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雷彬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彬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