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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周剑、孙鹏、贺显刚、贺峰、孙凤娥、黄赛雯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周剑,孙鹏,贺显刚,贺峰,孙凤娥,黄赛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被执行人周剑,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地址隆回县。被执行人孙鹏,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地址隆回县。被执行人贺显刚,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隆回县。被执行人贺峰,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隆回县。被执行人孙凤娥,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隆回县。被执行人黄赛雯,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隆回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周剑、孙鹏、贺显刚、贺峰、孙凤娥、黄赛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