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革新与王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革新,王丰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820号原告:刘革新,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双阳区太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丰军,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修志,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革新与王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革新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原告刘革新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刘革新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原告刘革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预交738.00元),由原告刘革新自行负担,余款713.00元退回原告刘革新。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珈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