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7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435东台市升奥铝业有限公司与刘桂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升奥铝业有限公司,刘桂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7435号原告:东台市升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广山社区祖泽工业园。负责人:王广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友荣,男,1960年6月19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系东台市升奥铝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桂春,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升奥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升奥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东台市升奥铝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台市升奥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50元,由东台市升奥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於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