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阮炎生与陈海洪、林彩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炎生,陈海洪,林彩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阮炎生,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海洪,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彩茶,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炎生与被执行人陈海洪、林彩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阮炎生申请执行人民币6346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陈海洪、林彩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对陈海洪拘留十五日。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