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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刘涛与陈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陈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陈旋,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刘涛与陈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旋的银行存款343783.0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