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姚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姚雄文,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保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699350-X.负责人张文素,行长。被执行人姚雄文,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朱芳,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雄文、朱芳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姚雄文、朱芳荣名下的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1121民初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案件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立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