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宁志远与杜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志远,杜军,成丽,孙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340号原告:宁志远。被告:杜军。被告:成丽。被告:孙世军。原告宁志远与被告杜军、成丽、孙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宁志远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宁志远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志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