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秋寒与汪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寒,汪平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316号原告:何秋寒,男,汉族.被告:汪平江,男,汉族.原告何秋寒与被告汪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秋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秋寒负担。审判员 许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纤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