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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秋寒与汪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寒,汪平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316号原告:何秋寒,男,汉族.被告:汪平江,男,汉族.原告何秋寒与被告汪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秋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秋寒负担。审判员  许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纤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