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4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得现,男,1961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吴钰伟,男,1979年1月23日生,住新密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76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申请人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四宗土地予以查封、对郑州中贯力坚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的账户(41001585010050214221)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5761-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