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晓辉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66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晓辉,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4年11月5日被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2015年3月29日、2016年3月10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羁押,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晓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207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方晓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方晓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晓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方晓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方晓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晓辉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20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刘 璐审 判 员 杨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淼璐书 记 员 潘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