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小红、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小红,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小红,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西提路自零小区06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黄传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传亮,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常小红与被执行人黄传亮、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小红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小红与被执行人黄传亮、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黄传亮表示在二〇一八年七月底前偿还所有债权人债务一半,剩余债务在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底前偿还完毕,双方表示同意;二、所有债权人表示不再拘留黄传亮,黄传亮也表示如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自觉接受法律制裁,随传随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03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彭 刚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