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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陕西金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97号。法定代表人:田党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温博,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宏明,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大道中段(阎良区公园南门)。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陕西金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2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278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8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73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11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